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亟待治理
电动自行车成为城市出行的便捷工具,但电动自行车带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安全问题颇为惊人,甚至导致一座城市一年致死300多人。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院长侯一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呼吁,通过修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产生的危害。
侯一平了解到,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发展使用迅猛,成都市目前保有量已达约500万辆,数量远超机动车保有量。90%以上电动自行车为“超标”车,使用中超速、超载、冲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他获悉,成都市近几年每年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类案件总数和死伤人数,均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25%至30%,每年导致300多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300余万元。电动自行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迫在眉睫,不容回避。
与社会现状脱节的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建设存在明显不足与滞后。立法层面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电动自行车定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对待,并在驾驶门槛、法律责任和保险制度等诸多方面享有非机动车的“优待”。但这种做法,和电动自行车的自身特点及“高风险、高危害”现状不相匹配,应在立法和修法层面完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和规范。
侯一平建议,通过立法及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将广义称谓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细化分类,分为“电动助力自行车”以及“电动摩托车”两类,并将“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范畴,按照关于机动车的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持证驾驶、上牌行驶,建立“电动摩托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在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按照有关机动车的标准进行评定、处罚和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