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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欠债妻子被告 继承遗产一方应当偿还
发布日期:2018-10-22    作者:张梅律师
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汪某与刘某合伙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进行财产清点时,刘某写给汪某一张欠条,证实欠汪某3万元,半年内付清。然而此后,刘某并未按约定付款给汪某。2014年12月,刘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其妻李某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对此,汪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给付他欠款3万元。
  对此,李某辩称,她与刘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继承他的遗产,不清楚他是否欠债,所以没有还债的义务。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李某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清偿汪某债务3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汪某主张刘某生前欠付原告3万元,有刘某所打欠条为证,足以证实,法院予以认定。李某虽然称不清楚刘某生前是否欠外债,但对汪某提供的证据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所以李某之辩,法院不予认定。刘某死亡,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李某,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汪某债务。汪某的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如果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案中李某虽然声明没有继承遗产,但与相关事实不符。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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