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机场爆炸案一审宣判
因个人生活不顺而采取极端行为发泄不满,制作爆炸物并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实施爆炸,造成三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一个国际航班被取消,两个国际航班被延误。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周兴柏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周兴柏因个人生活、感情不顺等原因,产生在机场实施爆炸并当场自杀的念头。同年6月9日至11日,周兴柏在其租赁的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某房屋内,拆开事先购买的烟花爆竹,将拆下的火药、玻璃碴等装入啤酒瓶,制成爆炸物3件。12日上午,周兴柏携带上述爆炸物从江苏省昆山市乘坐公共汽车及机场快线公交车至上海虹桥机场,随后又换乘机场快线公交车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伺机作案。
当天14时30分许,周兴柏辗转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2号候机楼出发层C岛附近,先后点燃3件自制爆炸物从地面滚向现场人群,其中2件发生爆炸。作案后,周兴柏在案发现场持刀割颈自杀未遂,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共有三名旅客在爆炸中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治疗;另有一个国际航班被取消、两个国际航班被延误,爆炸还引发现场大量旅客恐慌。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兴柏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兴柏因个人生活、感情不顺而将其不满情绪发泄于社会,制作爆炸物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兴柏经事先预谋并缜密准备后,精心选择浦东机场出发候机区域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三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三个国际航班被取消或延误的后果,应从严惩处。综合考虑周兴柏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审判长、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指出,爆炸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一个具体的罪名,从刑法设置的量刑幅度就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重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而如果造成人员重伤等严重后果,就要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在该案审理中,法院严格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爆炸这样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尤其是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型城市、在国际机场这样的人流密集场所实施爆炸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比在其他公共场所更大,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在充分考虑其从轻情节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了从重打击的力度。该案从今年1月3日立案到宣判,仅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法院一方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并给辩护人充足的会见和阅卷的时间,同时依法从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