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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农民身份拒赔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韩飞律师
保险公司能否以农民身份拒赔误工费
案件类型:民事
承办单位: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韩飞
 
【案情介绍】
20167121430分,吴某驾驶陕EWL755号牌小轿车,在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华县瓜坡陕化路口时,与罗某驾驶的由东北向西南斜过公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罗某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高丽粉(化名)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高丽粉被送往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1、右侧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伴脑脊液耳漏,头皮血肿。因伤势严重,高丽粉为此住院治疗41天,医院共计花费28219.11元,出院后医生建议:加强营养,3月内禁止下肢负重活动,连续6月每月来院复查,如有不适,及时来院复查。治疗期间高丽粉家属曾多次找交警队请求协调肇事各方赔偿事宜,而吴某在垫付医疗费5900元后以车辆有保险为由明确拒绝,致使交警部门的调解工作无法进行,高丽粉及家属也由此心生怨言。
本次事故后经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高丽粉无责,吴某、罗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出院后赔偿问题三方仍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寻求帮助,获取赔偿,高丽粉及儿子在出院后不久就来到了华州区法院立案庭,看着立案庭忙忙碌碌的人们,自己竟不知所措。后经他人推荐高丽粉及儿子来到了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韩飞律师热情接待了当事人,详细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及时审查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制定了诉讼方案,并引导当事人通过交警队搜集到了肇事人吴某、罗某及吴某车辆的保险人安诚保险公司的相关资料及证据,为起诉工作做好了前期准备。
通过代理人对案件的初步分析及判断:2016712日发生交通事故时,高丽粉是乘坐被告罗某的电动自行车同罗某一并去邻村给人摘花椒,罗某与高丽粉是同村邻里关系,双方平时关系很好,交通事故是因罗某与吴某双方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经代理人梳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高丽粉为农民身份,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59岁,其长期以务农为生,而农忙时节一年分为两季,农忙时节过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高丽粉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是否产生误工,误工费赔偿应否获得支持;第二、高丽粉住院治疗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产生的部分医疗费,是否应当获得赔偿;第三、高丽粉与罗某属同村邻里,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乘坐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罗某是否向其收费?罗某也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主张赔偿。针对上述问题代理人一一向高丽粉进行询问,通过询问了解案件事实,发现案件所需证据线索,并如实记录,进而帮助高丽粉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201610月,在第一次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代理人根据高丽粉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伤势情况及时向法庭提出了为高丽粉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及后续治疗费用评定的鉴定申请。在鉴定期间代理人为促进办案多次往返于法院和鉴定机构之间,终于在2016122日由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高丽粉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明确1、高丽粉外伤性脑脊液耳漏、右下肢损伤分别构成十级伤残;2、高丽粉后续治疗费用预计为10000元人民币。鉴定结论在庭审中得到了诉讼各方的认可,并为高丽粉获得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用提供了有力的医学依据。
鉴定结论下发后,代理人根据结论适时增加了高丽粉的诉讼请求的数额。庭审中被告吴某及安诚保险公司提出高丽粉是农民身份,已经59岁,在农村已经属于老人了,其已经不具备劳动能力,况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农忙时节,高丽粉不存在误工问题,不应赔偿高丽粉误工费。针对此问题,代理人庭前已经进行了充足的调查取证,整理了相关案例,代理人认为高丽粉应当获取误工费。理由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高丽粉具备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当天高丽粉就是与被告罗某去邻村给人摘花椒的,报酬为每天8090元,这一点被告罗某也认可,受雇摘花椒家的雇主经代理人走访后也向代理人出具了证明一份,明确高丽粉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就是受雇于自己,给自己摘花椒,费用就是每天80-90元。高丽粉所在村委经代理人走访调查后根据高丽粉的家庭事实情况也向法庭出具了证明一份,明确高丽粉虽是农民身份,但具备劳动能力,其长期在农忙之外帮人摘花椒、打核桃、收鸡蛋等获取收入。通过出示上述两组证据,法庭认可高丽粉具备劳动能力,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存在误工损失。
之后保险公司又提出,根据保险公司惯例,在赔偿医疗费用时要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及因高丽粉个人体质原因产生的部分医疗费用不予赔偿。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据理力争,并适时向法庭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4号中明确的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的裁判要旨,法庭最终认可了代理人的上述观点。
最终法庭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高丽粉向被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全部获得法庭的支持,并判决安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丽粉40615.8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高丽粉20837.5元;被告罗某赔偿高丽粉13891.64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吴某承担1080元,被告罗某承担720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法官就罗某是否主张赔偿向罗某进行释明后,罗某表示另案起诉,判决时法官根据事故责任在判决中保留了罗某的赔偿份额,并扣除了被告吴某的垫付费用,诉讼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至此,尽管本案在受理时高丽粉的相关证据不充分,尤其身为农民身份的误工费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医疗费10%的免赔惯例和交通事故受害人个人体质原因额外支出的部分医疗费问题,经代理人的巧妙取证、机智抗辩和庭前的充足准备,问题均一一得到化解,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案件点评:
农民,在法制层面属于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不懂法,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时又不知如何维权,如何搜集并保留证据,这也导致部分受害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盲目维权,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比如发生侵权案件时,农民身份是否存在误工,误工费应否得到赔偿,尤其是年龄超过60周岁后的农民及无固定工作者应否赔偿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上争议的一个焦点。本案中,代理人另辟蹊径,主要以‘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作为能否获得误工赔偿的出发点,通过搜集证据、提供案例、整理法规等多种方式尽心尽力还原案件事实,切实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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