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借款 此类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8-10-16    作者:刘琬琳律师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文某向彭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彭某某15000元,定于2009年10月1日归还。”2009年10月18日,彭某某与文某因上述债务发生口角及抓扯,彭某某到派出所报案。在公安机关作询问笔录时彭某某陈述,该借条是2008年5月文某借用其账号在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书写的。2010年1月6日,彭某某起诉到法院,称其2008年6月16日借给文某现金15000元,要求文某归还该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裁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彭某某的陈述与此前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一致,本案债的形成过程应以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文某借用彭某某账户参与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向彭某某出具借条,彭某某明知文某为了赌球仍向其提供借款,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