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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逐个学
发布日期:2018-10-15 作者:
陶著华律师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核心:
确认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
原告主体:公司的股东、董事或监事可以作原告;
起诉事由:请求确认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关于主体中的“等” :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认为
公司决议存在严重的瑕疵,侵害自身利益,可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实务中,关于这部分诉讼主体,法院的审查将会是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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