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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业:两女儿状告父亲 要求承担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8-10-08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陈妙妮 陈寿强)  婚姻家庭纠纷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如何面对亲情的残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更是考验法官。近日,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女儿状告父亲的官司,两个原告分别是9岁和6岁的姑娘,她们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2009年她们的父母协议离婚,一直随母亲谭某一起生活,离婚协议约定父亲刘某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人民币。两个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直到两个女儿均满18周岁止。但离婚后,刘某一直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多次追索未果后,两个女儿将父亲刘某告上了法院。

  刘某不但不同意给两个女儿抚养费,还窝着一肚子火。其声称去探视两个女儿时,谭某不配合,加上生活困难,现无法承担抚养费用。如果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支付离婚至今的抚养费给谭某,且以后的任何抚养费用均不需要谭某支付。

  兴业县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两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对于两原告的抚养问题有明确的约定,被告也认可离婚协议中的签字。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应依照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去探视两原告时,两原告的母亲谭某不配合,加上生活困难,现在无法承担抚养费用。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不属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行起诉。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按照离婚协议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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