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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病假条骗工资,后果很严重!
发布日期:2018-10-05    作者:济南婚姻律师
买病假条骗工资,后果很严重!
案情简介
周某20073月进入某电器有限公司,担任某店空调部营业员。
20141022日至20154月间,他向公司提供其购买的伪造的某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合计15742.76元。
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被法院判决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分析点评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莱芜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律师网。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请病假需要出示病假证明书和诊断证明书、病历等相关材料。病假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通常由就诊医院出具,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
然而,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劳动者伪造病假证明的情况,故用人单位有权对病假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假病假条骗取相关待遇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周某通过购买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的方式,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公司工资及社保费、公积金,已经构成诈骗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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