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浅析“虚假诉讼罪”
发布日期:2018-10-01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立法背景
近些年来,“假官司”越来越多,逐渐被公众所知晓。所谓“假官司”,顾名思义,就是“虚假的官司”“假装打官司”,法律专业术语称其为“虚假诉讼”。就是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然后起诉至法院,从而骗取法院的裁判和执行文书,进而达到其非法目的。虚假诉讼越来越猖狂,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诚信造成极大的破坏,并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鉴于其危害较大,且比较隐蔽,没有较重的处罚措施,可能不足以震慑。基于这种大背景,正式将“虚假诉讼”入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即增设“虚假诉讼罪”,最高刑期为七年以下,并处罚金。自从虚假诉讼入刑后,全国各地法院不断涌现出“虚假诉讼罪”案件,虚假诉讼行为受到严厉打击。2016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101日起施行。至此,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在实务操作中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二、虚假诉讼罪概念及要素
虚假诉讼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如何认定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五要素法,具体如下: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对于犯罪行为,一般都有其犯罪目的,虚假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若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也就没有必要提起虚假诉讼。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虚假诉讼是一种虚假的诉讼,实践中可能会因为缺失一些关键、必要的证据而无法成讼,但当事人可以恶意串通,通过认可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等,从而使诉讼在形式上达到完备的效果。
3.虚构事实
由于双方并无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达到可以诉讼的目的,必然要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纠纷。这样,才能使整个案件满足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最终能使诉讼成功。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通过捏造事实,提供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像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会经过立案、受理、举证、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宣判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最终的判决在程序上是合法产生的。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当事人虚构事实,且恶意串通,必然会损害案外人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妨害了司法程序,不应该成讼的案件却起诉至法院,造成国家司法资源浪费,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
对于虚假诉讼,一般都具有以上五要素。这规定有点笼统,但为我们办案指明了方向,但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十分完善。就拿恶意串通来讲,实践中,作为局外人,很难认定双方当事人具有恶意串通行为。虚假诉讼本身隐蔽性较强,需要更加细化具体认定情形,在此要求下,两高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三、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看出有两个条件:一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两者同时具备即达到立案标准,构成虚假诉讼罪。两高司法解释对此以列举方式列出具体常见情形,具体如下:
(一)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上述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构成数罪及他罪处罚原则
1.被告人构成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虚假诉讼,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构成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被告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处罚。
五、其他
1.单位犯罪
单位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从轻处罚条件
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系初犯,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该规定不适用司法工作人员。
3、法院管辖
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