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青0103民初1108号
原告: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XX县XX村XX号。(身份证号:6XXXXXXXXXXXX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青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XX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66J (1-1), 住所地:西宁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韩X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600000元、丧葬费50000元、交通食宿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共计7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日下午14时,原告的儿子谢XX接受被告雇佣,在被告处工作。2017年3月2日下午,原告的儿子谢XX在工作期间,因遭受电击而死亡。被告西宁XX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赔偿的金额双方已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宁XX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谢XX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620000元;被告西宁XX电子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0日给付原告谢XX赔偿款270000 元,剩余的赔偿款350000元,由被告西宁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谢XX。
二、如被告西宁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之前未按期给付原告谢XX350000 元赔偿款,则由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向原告谢保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00
元,由原告谢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国福
二O四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