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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发布日期:2018-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婚姻是社会认可并常见的一种社会关系, 由于婚姻存在一定的私有性, 婚姻法不仅能够用作于解决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同时也能约束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婚姻法作为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最为主要和基础的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原有的婚姻法已经不适用于社会的需要, 因此, 我国修订并出台了新婚姻法, 本文从阐述新婚姻法的特点角度入手, 分析了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 旨在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 无效婚姻; 财产分割; 人身权利;

 一、引言

  新婚姻法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 在内容和立法形式上都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从而更加适用于我国的社会现状。婚姻是夫妻在法律层面认可并有效的一种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涉及诸多问题, 如财产问题、生育问题等, 另外, 在新婚姻法中也强调了婚姻自由和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等相关内容, 对于社会群众的切实利益来说, 更加凸显了保障功能, 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的新婚姻法在内容上还存在不全面的现状, 婚姻关系尽管形式单一, 但是内容较为复杂, 影响婚姻关系的因素较多, 为了能够进一步增强新婚姻法的适用性, 减少婚姻不平等现象, 并对合法财产和生育权利及行为进行保护, 我国的新婚姻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新婚姻法的特点

  (一) 实现了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婚姻关系的确定既需要法律制度的认可, 同时也需要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出于对彼此的忠诚和信任, 因此, 在婚姻关系中也具备一定道德属性。我国新婚姻法注重在法治的基础上, 将道德规范内容融进法律体系中, 这不仅是顺应社会形势发展的表现, 同时也是扩宽司法途径的有效措施。通过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能够对于原有的婚姻自由、生育制度进行有效的补充, 大大丰富了婚姻道德内容, 同时也为我国现代化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1]。

  (二) 补充了关于离婚的内容。

  旧婚姻法中的程序和流程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使得在离婚手续办理方面流程不够规范, 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2]。为了改善这一现状, 我国新婚姻法注重补充和完善了关于离婚的相关内容, 尤其在离婚程序和流程方面, 通过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 对财产分割也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法。这大大提高了执法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效率, 在办理离婚手续上, 节省了时间, 也避免了财产分割不明确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产生的影响。另外, 完善了相关制度和内容, 能够为执法人员作出处理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加强了离婚案件处理的公平化。

  三、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分析

  (一) 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我国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未涉及婚姻财政问题, 使得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财产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双方各执一词, 协商工作已经不能够适用于部分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因此, 在婚姻关系发生改变时, 财产归属问题往往容易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基于此, 新婚姻法明确了约定财产制范围和时间, 明确了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在实际的财产分割中, 能够根据法律的内容, 对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进行双重考量, 从而避免了由于财产分割不均导致夫妻双方矛盾激化。

  (二) 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一个因素,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在婚姻关系中, 受到了暴力行为或不平等待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 实现对自我的保护。新婚姻法基于对现实因素的考量, 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 在存在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处理过程中, 必须要区别予以对待, 充分考虑其特殊性, 并加重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纳入到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范围中。通过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 能够有效遏制当下社会存在的违法行为, 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平等和和谐, 并能够为打击暴力事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4]。

  四、我国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分析

  (一) 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确定不明。

  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确定不明是我国新婚姻法主要存在的不足之处。夫妻财产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法定财产, 二是约定值财产。在法定财产中, 新婚姻法中并没有对法定财产的处理进行完善的规定, 而是采用了列举法, 这使得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 可能出现超出法律范围内容的婚姻案件, 导致执法部门的执法存在一定的难度。另外, 在财产的归属问题上, 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 如在分居时期内所获得的财产在法律层面认定上不够清晰, 使得新婚姻法在适用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二) 新婚姻法未完善生育制度。

  自我开放“二胎”政策后, 原有的生育制度已然不适用于我国的现实社会发展情况, 但是在新婚姻法中, 却没有对此进行设计。生育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同时也是婚姻关系中重要的内容, 且由于生育制度存在既有的伦理问题, 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必须要将生育制度纳入到婚姻法律体系中。科技的不断进步, 在试管婴儿、胚胎移植技术逐渐成熟的当下, 通过完善新婚姻法中的生育制度内容, 能够稳定婚姻关系、避免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 同时也能够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五、结语

  婚姻法是维持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法律, 婚姻作为我国最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是实现我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新婚姻法基于对现实因素的考量, 补充和调整了旧婚姻法中的内容, 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尽管新婚姻法中的内容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但是随着修订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婚姻法内容上也实现了不断的完善, 这对于发挥婚姻法律作用, 强化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夏嘉翊.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分析.法制博览, 2014, 5 (11) :128
  [2]曾婉军.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法制博览, 2014, 8 (12) :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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