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8-09-27 文章来源:陕西高院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梁某依照生效判决偿还申请执行人崔某借款88万元及利息。期限届满,梁某未履行。执行法院查明,执行中,梁某在执行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修建了三套房屋。执行法院要求梁某履行判决义务,梁某同意将所建房屋西边一套评估拍卖,偿还崔某债务。在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后,梁某却将该房屋转卖给案外人。执行法院再次要求梁某履行义务,梁某又同意按评估价拍卖东边一套房屋偿还崔某借款,该房屋经过拍卖公司拍卖后,梁某又拒绝腾交。2016年4月21日,执行法院将梁某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梁某与崔某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协议,梁某履行了判决义务101万元,二审法院遂对梁某进行了从轻判处,宣告缓刑。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梁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并且屡次妨害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自觉了履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判处。通过本案审理,打击了拒不执行行为,有力促进了案件执行,也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