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死不承认,警察是否可以根据其他直接证据认定嫖娼
一、嫖娼是违法行为,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需要有违法事实与证据。一般是要抓现行,但也不排事后犯(事后追究)的。不过事后追究警方取证是存在困难的,即使被卖淫女供出来了,违法行为人要咬定不承认,派出所就会存在证据不力的困难,无法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人,对于违法行为在警方没有掌握有力证据时的抗辨行为或对抗行为,是公民的选择权或抗诉权。但要是卖淫女供认(指认)了,行为人也承认了,则会被坐实违法事实而受到处罚。
三、这类案件属于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范围,执法中必须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非现行即缺乏直接或有效证据,处罚证据不足不可以执行处罚。
四、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认定嫖娼一般是很难的,绝大多数都是抓个现场,否则,当事人不承认,很难有证据证明 。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着公安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讯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两人认识的时间、场所、事由等即可,如果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会对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比较清楚,双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学、邻居等;而卖淫嫖娼人员一般并不了解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或者了解的情况不属实,这样即可排除所谓的有感情基础。但是,即便分开讯问,公安民警仍有可能获取不到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这时,民警应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不过是民警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必然就是事实。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只能放人。
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当事人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