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8-09-13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冯某于2008年6月与被告李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547号的某室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09年6月15日止,每月租金4300元,押金4300元.租赁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4300元,被告称出租房的地板损坏,淋浴器被调换,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7773元. 
  原告委托徐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庭审中支付押金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代理人认为被告反诉的证据不足,被告出示了被损坏物品的照片,因无法举证是原告损坏的,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闸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徐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4300元押金,.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27773元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