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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如何证明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18-09-12    作者:石文辉律师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出借人日后主张权利的“王牌”。有些朋友出于一时的情面,借款时没有写借条,日后处于种种原因,想让借款人还钱而遭到拒绝。那么,在此情况下,出借人如何证明借贷关系?

【律师解答】
  一、一般情况下,没有借条的,出借人可以通过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即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借款的合意以及有交付金钱的事实。因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是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故在一方交付金钱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对方还款,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即证明钱款的交付系因借款而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
  二、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一)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的证明:双方就借款、还款等问题进行电话沟通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或手机短信;第三人在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的证明:银行转账凭证及备注、工行及建行存单记录、支付宝支付转账及说明截屏、微信支付转账及说明截屏等资金往来凭证;第三人在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三、由于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极高,当事人在收集有关证据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不可贸然起诉。建议可以先咨询律师或直接委托律师处理,从而能更好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办案依据。如有法律问题,请直接与本律师团队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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