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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09-12    作者:宋建海律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解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的案件承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批复》的相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中指定由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北京市其他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新指定以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为被申请人宣告死亡案件管辖法院的复函》,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以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为被申请人的宣告死亡案件。
自2018年9月9日起,指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涉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的索赔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受理但未审结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名义、以原有案号继续审理;未结执行异议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名义、以原有案号继续审查处理;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名义、以原有案号继续执行。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受理但未审结的以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为被申请人的宣告死亡案件、涉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的索赔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名义、以原有案号继续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接收案件后,应当重新指定独任法官、执行法官或另行组成合议庭,告知当事人审理法院、审执人员变更情况,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执行行为继续有效。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自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恢复执行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办理。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刑罚执行手续,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相应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案外人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处理。

第七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检察机关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抗诉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抗诉;检察机关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检察建议。

第八条  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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