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被别人冒用申办公司怎么办?
【案例】申某系中某公司工作人员,2015在职务晋升考核中,经工作单位组织部门核查发现申某在天津设立某劳务公司,对此申某并不知情。后申某查询工商档案发现被冒用的身份证系申某遗失的身份证件。申某作为被冒用人未签署过公司章程、未缴纳出资、未行使股权,从未有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对自己名义被冒用一无所知。
某劳务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形成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申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朱某为公司监事,确定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议一致同意设立某劳务公司,同时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米某办理某劳务公司的注册登记事宜,上述文件均有申某和朱某的签字。作为提交的公司设立材料之一的申某身份证复印件显示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2007年7月17日至2027年7月17日。2012年8月23日某劳务公司出具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为”申某”。2012年8月24日某劳务公司成立。申某得知以上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不具有某劳务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
2016年2月26日某政法报社出具证明,证实申某曾于2011年1月14日在该报社办理了身份证挂失登报手续并已登报声明作废。公安南开分局户籍受理中心亦曾向申某出具了领取身份证凭证,载明申某于2011年1月14日因身份证丢失,在该中心办理了挂失并补办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现申某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14日至2031年1月14日。2016年7月6日申某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鉴定某劳务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申某”签名是否为申某本人所写,同时申某提供了签字样本。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的委托,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述四个文件中的”申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均不是同一人所写。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某劳务公司在成立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公司登记材料中申某的签字,经鉴定部门确认非本人所为,被告某劳务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亦无异议,且申报材料中所用的申某的身份证系其已登报挂失、作废的证件,故对申某要求确认其不具有被告某劳务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反驳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视为其放弃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申某不具有被告某劳务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
【结论】丢失身份证后,与身份证相关的身份信息极易被他人利用,从事各种法律活动,本案例中,当事人丢失身份证后,首先是及时办理登报公告手续和补办身份证手续,这些都作为了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笔迹鉴定的结论。
公安部表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然而实务中,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不能直接引发在工商部门或其他部门登记被冒用的行为无效,所以本案中当事人的及时起诉,恰好为自己及时止损起到了关键作用。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发生呢?只有一个,就是保护好你个人的证件和个人信息,只要曾经在外面出现暴露过,比如你办理会员卡时留存的身份信息、你网购时包装带上的快递单、或者留存你手机号的某个人曾经把手机通讯录完整泄露给第三方等等均会出现被泄露风险。如果风险不可避免,只有减损措施,那就是出现问题,及时咨询并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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