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7年9月11日,王XXXX驾驶三XXXX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与曹XXXX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剐蹭,致曹XXXX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时,王XXXX未停留驶离事故现场,于9月13日被交警拦下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调查,交警大队作出王XXX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后,王XXXX与曹XXXX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后,车主三XXXX公司向XXXX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因事故认定书中事实载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王XXXX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属于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因此仅支付了2000元交强险理赔款,其余款项拒赔。为此,三XXXX公司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理赔款。
法院审查各方提供的行车记录仪、交警大队询问笔录等证据后认为,王XXXX驾驶的为重型自卸货车,其体积较大、存在视觉盲区,在事故发生时,其右车前轮突出的螺丝与曹XXXX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微剐蹭的情况下,存在难以察觉的较大可能性,在此情形下适用免责条款对三XXXX公司显失公平,故保险公司不应免责,应予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二、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不采取措施离开事故现场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这样的免责条款已为众人周知,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肇事车辆的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保险人必然可以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的主要依据是看驾驶员离开现场是否存在故意逃避责任的行为,即其主观上是否有逃避事故处罚的故意,以及公安机关是否因其逃逸对其作出了处罚。比如有的驾驶员可能在事故发生后送受伤的人去就医;或者XXXX些大型车辆因存在视线盲区,驾驶员根本不知发生交通事故,径直将车开走,后被认定为离开现场的情形;或者XXXX些深夜发生在小区内的单车事故,驾驶人考虑到夜晚处理交通事故的不便,第二日早上才报警处理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离开现场。以上这些情形里,公安机关均未对驾驶员的逃逸行为进行处罚,驾驶人主观上也均不存在逃避处罚的故意,因此保险公司仍应予以赔偿。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