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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JA9082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
发布日期:2018-09-03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发文字号: 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0年7月1日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原文】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需要患方举证。
【第五十五条】
【原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即使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治疗方法符合医疗规范,医生认真负责,治疗达到了预期效果,但如果医务人员对治疗的副作用和治疗风险未履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原文】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注释】患者产后出血量多而急,血容量急剧下降而发生低血容量休克,医疗机构没有在各种止血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子宫切除术,错失最佳抢救时机,明显存在过错。即使其主张由于家属拒绝签字而延误手术的原因而并非被告的过错导致的抗辩理由,亦不能免责。
【第五十七条】
【原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患者被误诊误治,并非因为医疗机构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疏忽大意,没有按照基本医疗操作规范为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直接影响了对已故患者的诊断及急诊处理,应属医疗过失。
【第五十八条】
【原文】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注释】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真实病历,使得在医疗鉴定中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出客观结论,推定医疗机构在其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第五十九条】
【原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注释】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治疗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给左下肢行下肢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手术时,使用了动脉支架是不合格产品,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到体内一周内就发生支架断裂。
【第六十条】
【原文】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释】患者在医疗机构处治疗期间,签署《病人自动出院签字书》,办完手续出院,患者已被告知出院的危险性,并医嘱为如有特殊不适随时返院就诊。患者出院后于在家中突然死亡,医院无过错。
【第六十一条】
【原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注释】因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反映手术操作过程的影像资料,以致鉴定材料不足,不具备鉴定的条件。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致使无法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作为有义务提供证据的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
【原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医疗机构未办理相应手续擅自向第三人提供患者病历的行为,违反其作为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对患者隐私权构成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
【原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注释】患者因发热、咳嗽、头痛被怀疑颅内感染进行头颅MRI和MRV检查,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MRI和MRA检查应视为过度检查,其检查费用属于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原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注释】患者到医疗机构治疗继而引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赔偿问题,而不应采取占用病床、病房和拖欠医疗费等干扰、影响医疗秩序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1号。//HXZD 202《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附十八例警示案例)//【解读2】三级查房制度。//QQZR40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附十一例警示案例)//【解读3】第五十六条。//通过肿瘤科医生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印度版抗癌药物被认定为假药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W313医院为直肠癌患者植入碘125粒子30颗 导致放射性肠炎、直肠残端感染 应承担赔偿责任。//YZJA90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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