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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劳动者无义务承担
发布日期:2018-08-30    作者:胡永红律师
今年6月,西昌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陈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押金、经济补偿等共计近16千多元。
陈某称其受雇于某驾校从事教练员工作,开始只是仅仅从事学员的驾驶教学工作,后来由于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驾校要求每个教练附带招收学员,并规定了数额,对未达到要求的将按照规定罚款。申请人称,由于其经常未达标,劳动报酬直线下滑。另外,驾校还收取了其5000元押金。


仲裁庭经审理后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由申请人来招生。被申请人召开的教练招生的相关会议记录中,申请人亦拒绝签字,申请人自始至终就招生事宜未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招生的做法属于超出双方约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约定按时如实向劳动者支付,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只有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案件中申请人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从申请人工资中扣取罚款做法不恰当,应当如数退还给申请人;另《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案件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缴纳5000元押金的做法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返还。经调解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5000元押金和从工资中扣取的罚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中,其主要职责是驾驶员教学工作,并未进行其他岗位的约定,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超出岗位约定的责任,无义务承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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