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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的彩礼钱”让婚姻难获幸福
发布日期:2018-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变味的彩礼钱”让婚姻难获幸福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给付彩礼的行为原则上是男方自愿的,但很多时候这种行为变了味,成为女方索要高额彩礼的机会,给付彩礼的习俗在很多地区以民间习惯的形式存在,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而大部分民众在彩礼问题上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尤其是在农村尽管出现了许多实际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违法。“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明文规定的一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概念常被应用于辨别彩礼行为性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民间,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是相当普遍的,而且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越来越高。同时,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不缔结婚约或结婚不久后便离异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因彩礼返还而产生的纠纷也纷至沓来。
近日,永善法院黄华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返还彩礼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这起纠纷中双方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男方在婚前按当地习俗支付了女方彩礼80080元。随后,双方便组成家庭生活,女方又按当地习俗购买了陪嫁物品沙发一套、电视一台、茶几一个、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和现金38000元送到男方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于2016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好景不长,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2017年女方便回到娘家生活。
面对不可能和好的婚姻,男方认为自己给付女方的彩礼与女方带来的陪嫁物品、现金互相折抵,互不再补偿,把婚离了;可女方认为男方给付的彩礼钱其不应再返还,相反男方应退还其结婚时带到男方家的陪嫁物品和现金38000元,此外,女方还要求男方赔偿其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误工费、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并要求分割男方父母修建的房屋,理由是男方父母仅有男方一个儿子。双方协商未果,男方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将女方的陪嫁物品作为个人物品判归女方。判决后,被告女方父母坚持认为男方已给付的彩礼不应返还,故其结婚时带到男方家的现金38000元男方应当返还。“变味的彩礼钱”让双方都忘了曾经共同生活的美好,最终形同陌路。
本该幸福的婚姻,却因财产因素的渗入变了味。在当地,存在一种习俗,男方婚前要向女方给付一笔钱,叫“财礼银子钱”,才能成就这起婚姻,让这段感情附上了经济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国传统习惯中,彩礼只是一种证明婚姻正式约定的象征,彩礼更注重的是礼仪之礼,而非金钱财物之“礼”,但现在更多人曲解了传统彩礼习俗之意,把给付彩礼变成了借此索取财物。我们都知道给付彩礼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但自愿是一种主观心态,所以给付一方是否出于自愿无从考证,事实上,很多人是迫于习惯做法,不得已而为之,而这种不自愿又不能明示。现在,一些地方一些父母把儿女婚姻当作商品买卖,彩礼钱明码标价动辄数万,数十万甚至更多,很多男女双方因为彩礼钱谈不拢或拿不出而劳燕分飞,一桩美好的婚姻被“变味的彩礼钱”拆散。再有,一些普通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因给付高额的彩礼钱而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0年9月10日颁布,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但在一些地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者变相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却屡禁不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也违背了我国《民法》上“公序良俗”的原则。笔者认为,要转变这种社会风气,政府采取一些引导举措很有必要,例如可以把这方面纳入移风易俗范畴,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健康的婚姻观。相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观念的发展,彩礼中经济性含义会逐渐淡化,直至回归其本性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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