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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各管各的”?大错特错!
发布日期:2018-08-27    作者:胡永红律师
2015年6月某天,灵武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宁AQxxx号奔驰轿车在灵武市白街与健康路交叉口处与马某某驾驶的长安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与奔驰轿车车主承担同等责任,事发后,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该辆奔驰轿车进行了定损核赔。因本起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奔驰轿车车主遂向该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车辆索赔转让书,因此该保险公司依法向马某提起诉讼,行使对马某相应部分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即向马某追偿10059.4元,并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为1408.32元,以上款项合计11467.72元。
该案受理后,办案法官联系马某,马某对此事的处理态度非常积极,并请求法院帮助联系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马某态度很谦和,对原告所诉的追偿款项也无异议,且当场现金履行了3000元。但整个过程中被告马某觉得自己很不明白,“我们是同等责任,各负责各的,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我的车上还有一个人受伤了,我给人家治疗看病也花了很多钱啊,我的车也坏了,也有修理,为啥我还被告了?”面对这个疑问,原告的代理律师向原告解答“你们之间的责任是同等的,他修车了,保险公司给承担了全部修车费用,你则要承担一半,保险公司就向你行使追偿权,同样的,你修车了,给人看病一共花了多少钱,也可以行使追偿权”。至此,被告马某才恍然大悟,“同等责任”并非“各管各”,而是要“各走各的程序”。于此同时办案人员提醒被告马某“你给受伤的人看病还有修车的票据都保留了吗?”被告马某称“没有”,对此原告律师告诉马某“你如果没有花费的票据、发票等,保险公司不会给你赔偿的。”此时被告马某非常的后悔,同时感到懂点法律太重要了。
  这起纠纷最终以原被告都接受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但因为被告的不懂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无法挽回。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并不代表“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你处理你车上的受伤人员,我处理我车上的受伤的人员”,毕竟双方车辆的损坏情况各有不同,双方车上的人员受伤情况也各不相同。承担同等责任的双方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走各自的保险程序,保管好自己花费的票据等,以免在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进行诉讼也有可支持的证据。

有一天胡一刀驾驶小客车与叶孤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小客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三轮车上三人受伤,后经过交通队事故科确认,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胡一刀驾驶的小客车已上交强险,且在有效期内,没上商业险。
  胡一刀的小客车定损是1.5万,而叶孤城电动三轮车一方三人受伤治疗花费10万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3000元。如果按照事故认定书的字面理解,那么就是双方各管各的,花费多的自认倒霉。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
  应该这样赔付:
  首先,确定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案例中,胡一刀负同等责任,所以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额为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
  其次,确定交强险承保公司的赔偿数额。案例中,叶孤城一方三人治疗花了10万元,所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先赔偿1万元,余下的9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电动三轮)。
  最后,确定双方按责任承担的数额。小客车定损1.5万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还有1000元,共计1.6万元。因为双方是同等责任,所以,各自承担50%,即1.6 万*50%=8000元。所以,叶孤城一方再给胡一刀7000元。
  当然,实际中的案例会比这个计算复杂一点,比如要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有的机动车同时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形,还有机动车一方无责的赔偿情形等等。限于篇幅,并未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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