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怎样才能让法院判离婚?
问:我和我老公经常吵架,感觉过不下去了。想要离婚,应当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答:你可以和他协商,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处理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会给你们签发《离婚证》。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处理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问:据说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婚?
答:法律上没有明确说“第一次起诉,就不准许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断是否应当准许离婚,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能说,考虑到了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倾向于不判离婚。这只能说是司法实践有这样的一个倾向。
问:那到底怎么样才能让法院判决离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换句话说,出现上述情形的,可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值得注意的是,第(五)项是个兜底条款,可以涵盖很多情形。现实生活毕竟是鲜活的,法律难以穷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所有情形。所以,如果你觉得你们夫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和律师说明你的理由,由律师帮你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问:您能举例子吗?
答: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里面列举了14个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可以说,上述已经涵盖了大部分情形。但也不排除还有其他情形,需要根据各案来综合判断。正如,这份最高法意见明确指出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问:我打算离家出走,从而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是否可行?
答:正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过程中,要想使你的诉求主张得到支持,除了有法律依据,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证据。所以,你提到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要证明两个关键点:一是分居满两年;二是因感情不和。所以,也不是简单的你一方离家出走,然后满两年后去起诉离婚就可以达到目的。
问:那我应当怎么做?
答:建议你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你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问:确实没有证据呢?
答:确实没有证据,也可以起诉,虽然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对你而言仍有“积极意义”。你起诉的行为本身可以说明你这一方的决心,你认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了。
如果第一次起诉不准许离婚,你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如果能够收集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那法院准许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即使仍然没有证据,法院也会考虑到你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从而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因此,“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准许离婚”这一说法虽然不那么确切,但也有一定道理。毕竟,两次起诉离婚了,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太符合生活常理。
当然,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出现一些情形,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例如,《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又或者,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很琐碎的家庭纠纷,且第一次起诉、法院未判决离婚后,双方又和好,恢复共同生活;第二次起诉也是因为琐碎的家庭纠纷。这就有可能给法官这样的印象:你们还是有可能再次和好。
再有,如果有夫妻一方出现重大疾病、陷入生活困难,即便是出现重大疾病的一方坚持离婚,但法院也会考虑到离婚确实不利于夫妻相互扶助、度过难关,从而不准许离婚。
小编结语: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很难机械地适用法律。进入司法领域的婚姻家庭案件,法官也常常要考虑法律以及法律以外的多重因素。毕竟社会生活、家庭生活是复杂多样、千变万化的。这也需要当事人在起诉或者应诉时,多方面收集、准备证据,哪怕是很琐碎的证据可能也成为影响法官判断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