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小拇指引发的150万赔偿
案情经过
王某,男,30岁,因右小指末节指体离断4小时余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小指末节刀砍完全离断伤,于同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小指清创再植术。麻醉过程中,因发生麻醉药物超敏反应,经气管插管保持呼吸道通畅,4分钟后王某心跳骤停,又经体外心脏按压抢救后,除意识尚未恢复外,生命体征较为平稳,遂继续完成了右小指清创再植术,耗时一个半小时。
术后王某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目前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
司法鉴定
诉讼中,经原告王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医方对患者的右小指末节刀砍完全离断伤诊断明确,实施右小指清创再植术有指征,在臂丛神经麻醉过程中针对患者病情变化采取了相应抢救措施,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医方上述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
医方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或不足:(1)告知不完善:无证据证明就诊疗过程中患者病情变化情况向患方进行了告知,由患方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手术。(2)处理过程失误:在患者心肺复苏成功、意识尚未恢复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断指再植术持续时间1小时余,加重了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程度。(3)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如手术护理记录单和手术安全核查表记载麻醉方式“插管全麻”,麻醉同意书记载拟麻醉方式“右臂丛神经阻滞术”,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臂丛麻醉下行右小指清创探查再植术”,病人抢救记录记载“经肌间沟穿刺”,对麻醉方式的记载矛盾。
诊疗行为与后果因果关系分析:患者的损害后果为因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其缺血缺氧性脑病系臂丛神经麻醉过程中注射药物时发生意外(麻药中毒或者超敏反应)所致。患者为青年男性,病史资料未反映其术前患有基础疾病,故医方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其医疗行为存在告知不完善、处理过程失误、医疗文书制作欠规范过错或不足,与患者因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主要因素。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指出,王某的损害后果为因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其缺血缺氧性脑病系臂丛神经麻醉过程中注射药物时发生意外(麻药中毒或者超敏反应)所致。在患者心肺复苏成功、意识尚未恢复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断指再植术持续时间1小时余,加重了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程度。王某为青年男性,病史资料未反映其术前患有基础疾病,医院在对王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告知不完善、处理过程失误、医疗文书制作欠规范过错或不足,与王某损害后果有重要因果关系,考虑为主要因素。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行为对王某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一审法院认为应由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二审法院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究竟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一个看似小小的断指再植术,却造成了患者的植物生存状态,实在是令人唏嘘。下面就将医院的诊疗行为分段进行分析:
01
出现麻醉风险后的抢救过程
为了减轻患者手术过程中的痛苦,目前医学麻醉技术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对麻醉医师的技术要求比较高,麻醉过程中的失误及意外可能会给患者严重的损害甚至死亡,因此在医疗实践中,手术麻醉往往需要一位经验丰富且能力足够的医生来负责。常见的麻醉风险有:
剂量错误 – 麻醉药物药效很强。当医生给病人的麻醉药物过量时,可使病人心脏停止跳动,或出现其他紧急情况。剂量错误包括医生给病人的药量有误,或错把一种麻醉药物当作另一种。当医生未能检查药物过敏或药物相互作用时,也可能发生此类错误。
插管损伤 – 插管失败会导致患者窒息或停止呼吸,插管位置不当也能致重伤或死亡。
缺乏监测 – 患者仍处于麻醉药物作用下时,麻醉师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人员需要对患者的心率和其他生命体征进行检测。缺乏监测可导致一系列并发症,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
缺氧 – 麻醉期间病人需吸入足够的氧气,这非常重要,缺氧会造成不可逆转的脑损伤甚至死亡。
出生伤害 – 从顺产时的硬膜外麻醉到剖宫产使用的脊髓阻滞麻醉,大多数产妇生产中都会用到麻醉药。如果发生麻醉操作失误,不仅对产妇造成严重伤害,如神经损伤、瘫痪等,而且也会伤害到胎儿。例如,如果麻醉失误造成分娩过程中胎儿缺氧,可以造成新生儿永久性脑损伤。
麻醉觉醒 – 麻醉觉醒是病人在手术过程中恢复一定程度的意识。很多情况下,病人不能讲话或警告医务人员,但会感到疼痛。 这种经历对患者来说很可怕,甚至造成终生的身心痛苦和创伤。一些经历过麻醉觉醒的病人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使他们很难、甚至不去寻求必要的医疗帮助。
手术后并发症 – 麻醉也会导致患者出现术后并发症,如肺炎、出血和术后疼痛。麻醉操作条件不当或管理不善也可能给病人造成严重伤害。某些情况下,麻醉引起的并发症可致患者死亡,例如气管插管造成肺炎而未能恢复的情况。如果麻醉过程中对病人血液循环系统护理不当,病人也可能出现肺血栓、肢体血栓等,造成生命危险。
(该部分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意外伤害)
由于手术麻醉的高风险性,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麻醉相关的医疗纠纷。但在该案中,王某在麻醉过程中出现了超敏反应,属于麻醉意外事件,且医院及时进行气管插管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心跳骤停时又予以体外按压抢救,抢救措施正确并且抢救及时,因此,医院在出现麻醉风险后的抢救过程是没有错的。
02
抢救后的手术过程
经过一番抢救后,患者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但是还未恢复意识。而医院在未告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又继续行断指再植术长达一个半小时,由此可见,该案医院的过错行为主要存在与后续手术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患者王某出现麻醉意外时,医院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家属该情况,并详尽说明继续手术的风险,由患者家属自行决定手术与否。而本案中的医院没有将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告知患者家属,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行断指再植术,又侵犯了患者家属的同意权。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刚刚心肺复苏成功、意识尚未恢复的患者,医院更应极尽高度注意义务,认真评估手术风险,必要时邀请专家会诊。而医院后续的手术时间长达一个半小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程度。综合来看,医院不适当的处理方式与患者的植物生存状态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院警示
不管是“大手术”还是“小手术”,医疗行为的风险性都是一样的,这就要求医院在术中发生医疗意外时,更要注意履行好告知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不应仅局限于对患者家属进行程序性、一般性、格式性的告知,而应是对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进行全面且有效的告知,并且应当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并不知道治疗方式的难易、采取该种医疗措施的危险程度,即使表面上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医院也不能免责。高度注意义务,也是医院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院在已知晓风险性的情况下,更应谨慎选择处理方案,尽量避免手术风险的发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