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却遭对方抛弃,如何索要孩子抚养费?
现实生活中,未婚先孕却遭对方抛弃的例子很多。前不久,就有朋友在网上咨询律师,声称自己与某男性网友相恋怀孕,对方答应与自己结婚,但就在她怀孕期间,对方却与他人结婚。现在孩子已3岁,由于父母和自己的经济能力有限,希望对方能担起责任,不知如何向对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没有结婚登记而消失,双方所生育的孩子系非婚生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父或母有权向对方索要孩子抚养费,索要孩子抚养费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协商。双方达成书面的抚养费的书面协议,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申请调解,达成抚养费的调解协议。
二、起诉。
1、请求非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女方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一直随女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可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若一方否认亲子关系,可申请法院做亲子鉴定,从而确定监护以及抚养义务。
2、请求被告给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的规定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负担一个孩子,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孩子以上的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