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石说】单位通知我离职,该怎么办(一)
笔者按:最近接到不少咨询,多是因各种原因被口头通知离职或进行离职谈话后感觉手足无措,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而寻求帮助。诸如“单位这么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等问题非常多,连笔者的亲朋好友也咨询过类似问题,可见这是每一个职场人都无法逃避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职场中被动离职的常见情形和应对举措进行梳理和归纳,以便给碰到这类问题的职场朋友一点有用的帮助和参考。
在一家单位工作久了,难免会有感情,也会渐渐有了惰性,中国的劳动人民大多都是勤劳、善良、纯朴的老百姓,如果企业不是拖欠工资、克扣严重或有利益冲突,一般人都不会轻言跳槽,毕竟“做生不如做熟”嘛。面对突遭辞退这等重大变故,是个正常人都会心神不宁、惊慌失措,也是正常现象。那么,真要出现此等情况,我们到底该如何面对呢?
我们先来看看以下三种常见的辞退情形(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情形一:“无理由”辞退
小S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
小S在单位工作两年多了,从不迟到早退,平时工作也勤勤恳恳,跟同事关系融洽。有一天,老板突然毫无征兆地跟小S说,你和XX交接一下,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小S一脸蒙逼,马上开启自我反省模式,最近工作挺正常的呀,没犯过啥错误,也没得罪老板,咋就莫名其妙地被开除了呢?再问老板,老板也不做任何解释,让其跟HR谈,HR也讳莫如深,只是催促其赶紧办理交接。这月工资,啊?这月工资要等到下月公司发工资的时候统一发呀。
接下来,毫无心里准备的小S该怎么办?
情形二: “劝 退”
大S是一家民营进出口公司的业务总监。
大S来这家公司五年多了,期间公司发展的一直顺风顺水,规模也越来越大。只是今年整个行业不太景气,进出口业务越来越难,今年公司业绩出现一定滑坡,公司也为此裁了一些业绩不好的员工。昨天,老板亲自找大S谈话,先是着重强调了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最后“推心置腹”地说,目前公司效益不好,我也留不住你,要不你还是辞职吧,免得耽误你,等公司哪天状况好了再请你回来。我相信,凭你的本事,出去了也会有公司抢着要你。
大S知道公司经营状况并没有老板说的那么恶劣,也从来就没想到裁员有一天会裁到自己头上,自己这些年给公司做的贡献也不小,大S怎么也想不通。
面对老板的好言相劝,大S该何去何从?
情形三:“找茬”开除你
老S是一家外企的研发部经理。工作10多年,靠工作能力一步步提升到现在的位置。
老S很看重这份工作,对主管副总裁安排的研发设想经常有不同看法,偶尔还为此发生争执,有时甚至闹到公司总裁那里。都是为工作嘛,搞的总裁也两头为难。有一天,副总裁终于抓住了老S的“小辫子”,马上以老S的工作能力不行、不胜任研发部经理岗位为由,打报告让老S离职走人。总裁权衡利弊,最终还是批了。现在,人力资源部通知老S明天进行离职谈话。
如果你是老S,你接下来会怎么办呢?
【实话石说】
一、“无理由”辞退的应对措施
面对单位的“无理由”辞退,我们要做的绝不是逆来顺受,按照单位(老板或HR)的指示乖乖走人,第一反应应该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收集证据!为啥呢?因为口说无凭!
那应该收集什么样证据呢?
被辞退的证据。正式的:书面通知。非正式的:谈话录音、QQ/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这是下一步应对和维权的重要证据。
如果单位不睬你、以各种理由就是不给通知导致无法收集证据,怎么办?
应继续到公司上班,以便让单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单位拒不让你进入公司上班,怎么办?
正中下怀。你可以收集被单位拒之门外的对话录音、视频等证据,作为证明“你已被单位辞退,无法正常上班”这一事实的重要证据。
如果单位不拦着你,让你能够正常出入公司呢?
那更好。收集一下你正常上班的证据和更多对你有利的证据。多上一天班,单位还得多发一天工资哦。
为什么一定要拿到书面通知或继续上班让单位“羞辱”呢?
是的,很多人抹不开这个面子,都被开除了还闹个啥,咱丢不起这人哪。对咯,单位要的就是这个效果—让你知耻而退!但是,如果你不这么做,而是直接去申请仲裁,你将可能无法证明“单位已经辞退你”这一重要事实!
单位在收到劳动仲裁的传票后,一般都会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处理。单位在清楚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后,很可能会缩回去,在仲裁庭上矢口否认辞退你的事实,而你又拿不出已被辞退的证据,从而导致劳动仲裁的目的落空。
既然已证明被单位辞退,那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存在6种过错的情形下,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既然单位是违法解除,那你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的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好了,到此为止,你应该知道怎么去维护你的权益了----跟单位据理力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此种情况下,申请仲裁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简单,把辞退通知或单位拒绝让你上班的证据提交就可以了。为什么辞退你、辞退的理由合不合法,这是单位需要证明的事情。
你需要证明自己并无过错吗?
不需要。法律规定,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无过错,无需自己来证明。
因此,在仲裁或诉讼时,你只要证明确已被单位辞退。而单位则应拿出证据证明立即辞退你,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6种法定理由之一,如果单位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属于6种理由之一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单位应 “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相关案例索引】
(2016)沪01民终2755号
(2016)沪02民终4011号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01号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