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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几日内退货?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法律解析:
“无理由退货”中的撤销权,正因为“无因”,具有任意性,一般期限较短。鉴于国内的实践情况及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期限定为七天,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关于“七日”期间的起算,根据《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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