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农村户口发生事故,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丨交通事故与赔偿
案情简介
马某乘坐赵某驾驶的汽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格尔木市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马某就交通事故的各项赔偿费用与李某、赵某及其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事故造成马某残疾,住院二十余天,马某系农村户口,在诉讼中马某向法官提供了自己在城镇的工作证明以及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按照城镇标准对马某的伤残赔偿金判决支持。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但很多案件中当事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却在城镇,收入与消费都达到了城镇居民标准,这时再适用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显然有失公正,最高院就这一问题也发布了指导性案例指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所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即使不是城镇户口,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工作证明等方式,争取按照更高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的。
当然,在甘肃省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已经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了,甘肃在这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