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简介:企业主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成被告
2011年6月8日,平湖市新艺箱包厂(个人独资企业)业主被告人黄某在收到28万元加工款后,在明知拖欠70余名职工2011年4月、5月及6月1日至8日工资的情况下,关闭手机携款逃匿,合计拖欠职工工资30余万元。同年6月9日,该厂职工向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其仍不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黄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合计30余万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定罪量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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