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女士起诉称:我和钱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我们均系再婚关系,钱某有四个子女,位于甲市A村有一处院落,我无儿无女,我和钱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A村的院落内,2000年,钱某去世,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诉争院落有一半房产归我所有,并且由我继承钱某遗产两间北房。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之子钱丁答辩称:诉争房屋在2003年全部拆除,现在的房屋是由我个人出资修建的,不同意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钱某之子钱甲和钱乙答辩称,诉争房屋是由我们母亲冯氏和父亲钱某共同修建,修建房屋时,我二人出工出力一起修建,诉争房产是属于父亲和母亲的财产,现在二人已经去世,故诉争房产应由我们兄妹四人对其进行继承。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钱某和冯氏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分别是钱甲、钱乙、钱丙、钱丁。1976年,钱某和冯氏在甲市A村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套院落,有北房5间,当时由钱甲和钱乙共同出力修建,1980年,钱某又修建两间西房,钱丁出钱出力,1979年冯氏去世,2年后,钱某又和原告杨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钱某夫妇住北房两间,钱甲住两间北房,钱乙住一间房,钱丙没有和父母同住,钱丁当时年幼。2000年钱某去世,2003年钱丁将原有的房屋拆除,自己花钱从新修建了五间北房,四间西房,三间东房,三间南房。2004年杨女士以继承钱某遗产为由,要求分家析产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位于甲市A村院落的北房一间归杨女士所有,驳回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一般只有集体组织成员才有权取得农村它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占有、使用及合法建造房屋附属设施的权利。1976年钱某和家人在自己取得的宅基地上修建了诉争院落,当时钱甲钱乙出力一起修建,所以诉争房屋属于钱某和冯氏及钱甲钱乙共同共有,冯氏去世后,虽然没有对房屋分家析产,但是属于冯氏遗产部分由钱某、钱甲、钱乙、钱丙、钱丁共有。1980年,钱某又修建两间西房,钱丁出钱出力,所以该两间房屋属于钱某和钱丁共有。2000年钱某去世,2003年,钱丁将原有房屋拆除,自己花钱从新修建了五间北房,四间西房,三间东房,三间南房。钱丁和被翻建房屋的所有权人成立共有,钱某去世后所留遗产都是在和杨女士登记结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于钱某的个人财产,2003年,钱丁翻建新房,钱某和杨女士并没有出钱出力,所以2003年翻建的房屋任然是钱某婚前财产的转化,归钱某个人所有,应由钱某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本案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同时考虑到杨女士和钱某共同生活多年,所以法院判决北房一间归杨女士所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