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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08-06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众多交通事故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原因,刑法为预防和惩罚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有哪些行为属于肇事逃逸呢?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表现有哪些?这些问题,下文为您解答。一、哪些行为属于肇事逃逸
1、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就是逃逸
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2、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应当认定为逃逸。
3、人顶替也按逃逸重处。
肇事者让他人顶替,按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处罚;对于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逸不救致伤员二次被撞,仍算逃逸致死
逃逸致死不仅包括因伤而死,还应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被其他车辆再次辗压致死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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