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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争议 劳动争议时效认定
发布日期:2018-08-02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其正当权益即受我国法律保护。下文通过我国具体案例向读者介绍劳动关系争议以及劳动争议时效认定。一、案件事实
原告李荣刚与被告宏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荣刚诉称,原告于1996年4月在被告处工作,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并交押金1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将押金退还原告,但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2004年改制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工作服等福利,并组织旅游,年底发给原告奖状予以鼓励。2012年1月份,被告通知原告放假在家等候通知上班。2013年6月,原告在枣庄日报看到被告公司注销公告,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3年7月份,原告向枣庄市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宏丰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未领取失业金的赔偿金、放假期间的生活费、每月二倍工资共计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宏丰公司辩称,1、被告宏丰公司已经注销,并经工商局办理了注销备案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3、即便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起诉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被告宏丰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在枣庄日报公告注销,2013年11月18日经峄城区工商局核准注销。在报纸公告上注明了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45天内申报债权。原告未按照该期限申报债权,视为放弃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陈述其于2012年1月份按照被告的通知停止工作,并等候通知上班。自该时间起,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申请仲裁的期限应自2012年1月份开始计算,截至原告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荣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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