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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二次离婚的六个月时间,二次离婚一定判离吗?
发布日期:2018-07-31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有关婚姻关系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很有必要。例如,如何计算二次离婚的六个月时间,二次离婚一定判离吗?下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如何计算等待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时间
众所周知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那么,该六个月的时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呢?对于这个问题,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法律说的很清楚啊——应该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时开始计算。对此,离婚律师认为这种说法过于模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首先,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情况下,并非是指法院作出判决的当日,而应该是法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并且判决开始生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作出后,需要等待十五天的上诉期过后双方均未上诉或者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开始计算六个月的等待期。
其次,我们再来谈谈调解和好的情况。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很多离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都会出现撤诉,却并非都是调解和好的撤诉。即便如此,无论哪种撤诉,都要从撤诉第二天开始等待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能判离吗
我们先来认真分析一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离”这种认识正确与否。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有个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也正是很多当事人认为的“第一次起诉后要等半年才能进行第二次诉讼”的根据来源。从法理角度来分析该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制定该法条的原因:离婚是个严肃的问题,不仅牵涉男女双方,往往还会牵连到子女或双方的家庭的利益,当事人对此应持慎重态度。如果允许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法定破裂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反复起诉,不仅是不负责任,也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不如设置一个“缓冲期”来考验双方的真实感情状态,如果半年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那就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此时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再考虑判离的问题。这么做既让法院的离婚判决尊重了事实,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由此可见,该规定中的半年时间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来讲实际上就是个感情考验期。既然是个考验期,当然要考验双方,而不是单是考验一方。那么,让双方都知道该半年是考验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所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过程一定要让被告知道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并知道诉讼的结果(公告送达在法律上也视为通知了被告),才谈的到双方是否知道接下来的考验期问题。但如果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正式通知送达被告之前,原告便撤诉,则很难说被告知道第一次起诉接下来的半年考验期问题。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很多原告为了达到不合法目的而故意“偷偷起诉后再偷偷撤诉”,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所以,目前法院一般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后,被告未接到正式通知与送达的情况下,原告便撤诉,半年的等待时间不能视为考验期,所以原告第二次起诉仍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的可能性与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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