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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8-07-31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当出现某些情形的时候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注意实体上的问题,一定还要了解法律在程序上是否有要求,以避免违法出现解除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赔偿?案情简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14年8月24日。职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时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在2013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律师说法:员工能否要赔偿?
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可能会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企业的发展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如企业的合并、分立、资产转移、厂址迁移、组织架构调整、重大业务方向调整等等。而这些调整往往会导致企业与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存在重大障碍,或继续履行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的成本支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因为出现战略调整而只是其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中企业少了一个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正式因为缺少这一过程,致使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程序不合法,从而致使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因为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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