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 提单所有人将货物提货单交给第三方是否构成货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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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裁判规则
二、 争议焦点
三、 相关规定
四、 案例索引
五、 判决原文
阅读提示:在国际贸易(外贸)中,不同单据法律性质差异很大,提单、提货单一字之差,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希望本文能给以后从事外留下经验,要转让货物是否要将提单换成提货单再交给对方。
一、 裁判规则
正本海运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持有人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而以正本海运提单向船方换取的提货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仅能证明提货单上记载的货主或提货单位享有提货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债权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本案提货单的交付,仅意味着原提单指示人的提货请求权转移给了第三方,在原提单指示人未将提货请求转移事实通知实际占有人时,提货单的交付并不构成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
二、 争议焦点
肯考帝亚公司是否享有争议大豆的所有权
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
四、 案例索引
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2010)民四终字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
五、 判决原文
上诉人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考帝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湛江建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晓力、沈红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伯娜担任本案记录。上诉人肯考帝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灼、杨梅华,被上诉人富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震,原审第三人湛江建行的委托代理人薛峰、张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肯考帝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8年6月,肯考帝亚公司将其进口的马卡轮项下10186.03吨阿根廷大豆,按约定单价人民币4075元/吨(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转让给富虹公司。同年9月10日,富虹公司将其进口的康劲轮项下阿根廷大豆以及提单质押给肯考帝亚公司,9月15日、10月8日,双方签署《确认书》、《货物置换协议》约定,肯考帝亚公司以马卡轮项下52231吨阿根廷大豆与富虹公司康劲轮项下52231吨阿根廷大豆等量置换。富虹公司已将马卡轮上用于置换的大豆提走。由于富虹公司在履行与湛江建行之间借款合同过程中,未真实披露康劲轮大豆的权属,导致湛江建行认为存放于湛江港的52231吨大豆属于富虹公司所有,并于2008年11月28日申请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予以查封。肯考帝亚公司为此向湛江中院提出保全异议,被告知“查封大豆的权属问题须经实体审理”而拒绝解封。肯考帝亚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富虹公司停止侵害其对康劲轮项下堆存于湛江港码头52231吨阿根廷大豆(价值212841325元)的所有权,并排除妨碍。2009年4月28日,湛江中院应湛江建行的申请,将系争大豆予以变卖并将变卖所得款提存。为此,肯考帝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康劲轮项下被查封、变卖的原堆存于湛江港码头52231吨阿根廷大豆的所有权归属肯考帝亚公司;2.判决湛江中院提存的康劲轮项下52231吨阿根廷大豆的变卖款及相应利息归属肯考帝亚公司所有,并由肯考帝亚公司取得。
原审查明:2008年4月18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签订《货物代理进口协议》,约定肯考帝亚公司为富虹公司代理进口阿根廷大豆,肯考帝亚公司代理进口的马卡轮项下64000吨大豆到港后,富虹公司持马卡轮正本提单换取了提货单。2008年7月24日,富虹公司为进口系争康劲轮货物向湛江建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并于同日向湛江建行出具《信托收据》,确认:“本公司同意并确认,贵行享有或自本信托收据出具之日起即取得上述文件及其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本信托收据确立了贵行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贵行为委托人与受益人,本公司为受托人,上述文件及其代表的货物为信托财产。”湛江建行于2008年7月25日签署《贸易融资融度支用通知书》,同意富虹公司支用贸易融资额度2380万美元用于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编号:44710010001034),并向富虹公司发出《开立信用证通知书》。
2008年9月9日前,富虹公司从湛江建行处取得了系争康劲轮货物全套正本提单,并委托湛江市粤西进出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西货代)报关。同年9月10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富虹公司以康劲轮全套海运提单及其项下的52231吨货物向肯考帝亚公司出质,肯考帝亚公司确认已经收到富虹公司交来的全套海运提单,富虹公司保证在两个月内与肯考帝亚公司以现货置换或向肯考帝亚公司付清货款。同年9月15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以“新货”换“旧货”的方式,由富虹公司向肯考帝亚公司偿还已提货未付款的大豆;富虹公司确认将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的所有权转让给肯考帝亚公司,肯考帝亚公司确认将其所有的52231吨大豆的所有权转让给富虹公司;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所有权转移给肯考帝亚公司后,前述《质押合同》自动失效。同年9月16日,康劲轮抵达湛江港。同年9月18日,富虹公司持正本海运提单向康劲轮船方换取得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的提货单一套(五联),提货单位栏盖有富虹公司和湛江元亨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的公章。同年10月8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签订《货物置换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富虹公司未能如约提取马卡轮项下货物,货物质量将会发生变化,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就马卡轮、爱华轮和康劲轮项下货物予以置换,明细如下:富虹公司已将其所有的爱华轮项下35000吨大豆与由肯考帝亚公司代理富虹公司进口的马卡轮项下未付款、已先行提货的35000吨大豆进行了等量置换;富虹公司现将其所有的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置换回用于第一次置换的爱华轮项下35000吨大豆以及马卡轮项下剩余的17231吨大豆,即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所有权归属肯考帝亚公司,马卡轮项下17231吨大豆、爱华轮项下35000吨大豆归属富虹公司。同日,富虹公司向元亨公司出具委托书,告知其已按《货物置换协议》的约定,将康劲轮项下52231吨大豆所有权转让给肯考帝亚公司,现全权委托元亨公司代为办理上述货物交接和提取货物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