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蒋先生起诉称:2014年年初,在亲人介绍下,我和XX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我以100万的价格购买XX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向开发商交付了20万元的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等到我收到房屋和产权证书后,再一次性付清。但之后却一直不见开发商通知我接受房屋。后来我发现我购买的房屋已经在进行装修了,一了解才知道开发商已经以120万元的价格把我订的房屋卖给了褚先生,并为褚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证书。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和被告XX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我的购房款及利息,XX开发商双倍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开发商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年初,原告蒋先生看中XX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套,就和XX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XX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剩余购房款等到开发商交付房屋办好产权证时,再一次性付清。但是就在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后,XX开发商见房价大涨,又将诉争房屋卖给了褚先生,并为褚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原告蒋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已经有人在装修了,才知道此事,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解除原告蒋先生和被告XX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原告房屋上涨的经济损失20万元。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案中,XX开发商已经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原告蒋先生,见房价上涨,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诉争房屋卖给褚先生,并且还为褚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已经构成违约,所以原告蒋先生可以请求被告XX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赔偿房价上涨的经济损失。《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买受人在买房时,为了保证该房屋以后是自己的,可以行使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