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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男方每月给女方2000元 不给付起诉到法院会管吗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对于”一方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案情简介:离婚时约定男方每月给女方2000元
原告刘爱玲与被告张伟杰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3月8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离婚后一部货车归男方所有,欠下的债男方负责还清。一切家里的东西归女方所有。因女方现在身体有病,男方自愿每月支付女方最少2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只在本案要求被告给付22000元,以后不再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张伟杰给付原告刘爱玲离婚帮助款2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原、被告离婚时,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因女方现在身体有病,男方自愿每月支付女方最少2000元”,现原告表示只在本案要求被告给付帮助款,以后不再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被告给付帮助款,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对于”一方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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