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中介未审查产权人致交易无法履行,要承担责任吗?
由于房产中介业务员急于促成房屋买卖,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二手房无法过户,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房产中介被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作判决某房产中介应归还原告郁某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原告郁某房屋差价款10.6万元。
郁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出售自己住房后留意市场合适房源。在某房产中介处,郁某对挂牌售卖的一套房屋较为中意。2016年8月2日,郁某与出售人厉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过了几日,厉某以前妻即产权人黄某名义与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郁某以105万元购买301室房屋,该合同上黄某签字系厉某所签,房产中介收取了郁某中介费2万元。
2016年9月,厉某将301室房屋交付郁某,郁某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后,要求厉某、黄某协助过户,因遭拒绝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郁某与厉某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厉某返还郁某房款105万元并赔偿郁某32万余元(房屋差价53万元的60%及评估费5805元的60%);并由郁某将301室房屋归还黄某。
据郁某说,当时,其发现厉某非301室房屋产权人并提出异议时,业务员为促成生意听信厉某称该房屋为夫妻共有之说,力劝其与厉某签订《居间协议》。事后,按居间协议约定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业务员又听信厉某称301室房屋变更过户时由产权人黄某来签字之说,故其与厉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2017年9月,郁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房产中介归还其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厉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作为居间人收取的报酬即中介费应予返还。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厉某与房屋产权人黄某的关系未尽审查义务,并在明知黄某未到场、厉某亦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任由厉某代黄某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存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之诉请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35万元,因法院在原告与厉某、黄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确认房屋差价为53万元,并由厉某承担60%的责任;而原告在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厉某出示黄某身份z证、结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亦存有过错;故法院认定由原、被告对房屋差价之厉某未承担部分承担20%的责任,并由被告赔偿原告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