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名房主擅自出售房屋,真房主能阻止交易解除合同吗?
陈某购买汤某名下一套房屋,后汤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查封了涉案房屋。诉讼过程中,案外人詹某以涉案房屋系借亲戚汤某名购买,汤某不是实际产权人为由,提起借名买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詹某诉汤某借名买房诉讼,庭审过程中汤某对詹某诉讼请求全部予以认可,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詹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因限购委托汤某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詹某名下时,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约定即发生变动,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物权效力。本案诉讼之前,陈某已起诉汤某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涉案房产权利归属的认定已经涉及第三人利益。陈某所享有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及地位与詹某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及地位是相同的。因此,本案中不宜对涉案房产进行确权或判令过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借名买房风险完全不可控,登记人擅自出售房屋的,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实际产权人不能要求确权,不能阻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