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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未签劳动合同不按连续行为处理,未签劳动合同的当月即开始计算时效,最多支持11个月。案情简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
陆某,2016年元月份加入北京某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六千左右。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陆某曾在2017年5月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说过双倍工资的事,但事情不了了之。2017年12月1日,陆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陆某于2018年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是从2016年2月份至2016年底,共计11个月的工资。
公司一方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陆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16年2月份起算,就算是2016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17年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而到现在2018年2月份陆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陆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陆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已超时效,不再支持双倍工资。
理由:陆某虽主张曾经向公司反映过双倍工资的事情,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其说法不予采信。陆某不了解法律规定,不影响仲裁时效的起算。因此陆某请求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不予支持。
陆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与仲裁裁决一致。。
律师说法:关于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到一个时效的问题。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时效的概念有些难于理解。简单的说,就是主张权利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即“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具体请参见本书:本案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必须在什么时间之内主张呢?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下面几个小问题:
一、双倍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
双倍工资的实质来看,不是劳动报酬。它是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与劳动者的劳动无关,并非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对价。
既然不是劳动报酬,那么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与起算点也就很明确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但并不适用于双倍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是一个连续的行为,时效是否应该从行为结束后才起算?
这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但是我们所了解的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采取的是否定的观点:未签劳动合同不按连续行为处理,未签劳动合同的当月即开始计算时效。
三、时效是否中断中止由谁举证?
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请参见本书。这里只讨论,谁来证明发生了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答案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是由陆某来举证,如果陆某提不出有利证据,则应认定为未发生中断或中止事由。实务中,一般可以举出的证据是:曾经向单位发通知要求赔偿、曾经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这些可以证明时效曾经发生中断。如果因病住院等造成行动不便,可以作为证明时效中止的证据。
综合以上几点,上述案例中,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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