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工作地点在同城内变动,是否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郑爱利团队律师
一、问题与建议
1、问题
《劳动法》第26条第3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客观情况”?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1994年9月5日发布)第26条第3项的说明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那么,“企业迁移”导致工作地点有所变动,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呢?在“退城进园”的背景下,工作地点在同城内发生变动,是否也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呢?如果员工不同意,单位能否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法院认定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是应当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还是视为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2、建议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场所搬迁有时在所难免,面对以上诸多法律争议问题,如何处理地址搬迁导致的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问题呢?嘉安律师建议如下:
(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条款中,不应将单位现在所在的经营场所直接约定为“工作地点”,而可约定为:“工作地点为单位经营场所所在地,如单位经营场所变动的,员工的工作地点也随之变动。”因为,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直接将工作地点完全固定,企业经营场所的变动,将可能会被直接认定为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
(2)尽管如此,必须承认,单位搬迁地址的,将不可避免地会给员工的上下班时间距离和时间造成影响,可能有的人更近了,有的人更远了,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不同的人,不同的仲裁员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为此,可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事先作出约定,以免事后发生争议。
比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如下约定:
“如企业搬迁的距离超过20公里(具体距离可结合当地城市规模大小双方协商确定)或搬迁后员工通勤时间超过当地平均通勤时间2倍的,员工不同意到新址上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如果企业通过提供便捷班车、调整上下班时间、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有效降低地址搬迁给员工造成影响的,除外。”

二、江苏高院(2015)参阅案例4号:周红梅诉常熟白雪电冰箱配件公司因企业搬迁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第39页至第43页,该案例亦被列为江苏法院2013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裁判摘要】
企业整体搬迁导致职工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生活不便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
周某于2007年12月4日进入某配件公司工作,2011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雪龙生产区上班。2012年7月,公司为响应市政府“退二进三”号召开始陆续整体搬迁至常昆生产区,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周某等员工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晕车”,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2012年7月26日,公司向周某等员工发出《报到上班通知》,通知8月3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周某等员工回函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于8月3日不到公司上班是有原因的,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无权按员工手册处理。8月15日,公司对周某等员工作出了按旷工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张贴于常昆工业园内。8月18日,公司报工会同意后又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8月21日,公司将两份决定向周某等员工邮寄送达。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配件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周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周某等员工亦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段,政府为实现优化工业布局、加快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往往会要求企业整体从城区搬迁至郊区。对于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地搬迁我们应当给予支持,对因此带来的劳动者上班路途远和照顾家庭不方便等难处我们也应当给予理解。劳资双方如果因为企业搬迁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同时,我们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重大项目、扶持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须高度关注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搭建理性对话的平台,督促企业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从而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