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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诉讼立案-适法审查-实体审判 三段论问题
发布日期:2018-07-18    作者:刘永超律师
一般人而言,均觉得,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了,想当然的就应当进入实体审判程序阶段。审判法官通过庭审事实调查,法律适用作出合乎法律事实的法律层面上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
然而
现实中却并非如此,很多当事人都在疑惑,为何我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法院就裁定驳回了。案件受理了,为何连个开庭,双方对峙,澄清事实的机会都不给。行政诉讼中尤为突出,让人民突然感觉到了,似乎这法院与政府一家。法官与政府官员有一腿的感觉。事实上呢,或许是我们误解了法官。这实际是审判程序在作怪,法官审查案件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这里的法律不单纯是实体法律,法官首先要遵守的是程序法律。
行政诉讼案件 现行法律,采用的是 立案-适法审查-实体审判 三段论程序。这个据说也是世界诸多国家的惯例,先不说好不好吧,确实是如此的。
行政诉讼立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解决了立案问题后,并非是直接进入了案件实体审理阶段。立案后,作出实体判决前,审判法官应当对诉的适法性进行审查,只有适法的诉讼,才会进入实体审理,作出案件判决。反之,则不具备实体裁判的必要,以裁定驳回起诉,甚至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这一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条款 即 突出了,适法性审查 的 现实中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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