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程序中的开庭通知与延期申请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中的开庭通知与延期申请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
3、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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