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试用期内职工法定福利不能少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程智华律师
试用期内职工法定福利不能少
  林小雨是在2015年元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结束后,林小雨虽被转为正式职工,可公司表示,她在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被“一笔勾销”,理由很简单:试用期内职工,无权享受此类福利。林小雨只好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终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职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对于非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就试用期职工,确实具有给与不给的自主权,但对于法定福利,则必须无条件给予。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福利,即只要是属于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便应当缴纳。《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试用期内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照样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拿试用期说事。
(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