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共同生育的孩子已经6岁了,且我们婚后购买的那套房产,在办理房产证时落上了我们一家三口的名字。现在我和丈夫因相处不睦而准备离婚,经初步商定,孩子的抚养权归他。我想向贵刊咨询一下,这套房产该如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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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夫妻二人在办理这套房屋的房产证时加上了孩子的名字,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你们已经将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让渡于你们的孩子,使之成为了这套房产的共有权人。由于你们对该套房产的这一处分行为已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因此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你们的孩子已经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们夫妻二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理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你和丈夫只能各自分得该套房产的三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则属于孩子的财产。孩子名下的这二分之一房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后者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也就是说,不管孩子归谁抚养,抚养一方也只能分到二分之一,而对于孩子名下那二分之一的部分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只能代为管理,决不能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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