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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4    作者:郑兰运律师
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民航局综合司等



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高级人民法院,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铁路运输企业、铁科院、各铁路公安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为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要求,明确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名单的执行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民航局、铁路总公司建立了数据传输通道,并实现了名单信息互联共享,因此仍然保持原数据传输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不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重复推送名单信息。

  二、发布执行和权利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名单推送给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名单后,即按名单执行惩戒措施。

  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

  三、移除机制

  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确定何时删除失信信息和限制消费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将删除失信信息和限制消费信息的名单推送给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收到删除失信信息和限制消费信息的名单后,即按名单解除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民航局综合司

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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