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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不易到底唱了李志的哪首歌?演唱会侵权是怎么回事?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毛不易到底唱了李志的哪首歌?演唱会侵权是怎么回事?
最近,独立音乐人李志和选秀节目明日之子之间的侵权纠纷闹得沸沸扬扬。
7月3日李志在微博发长文,控诉明日之子节目组并未获得自己的授权,让选手演唱了自己的《天空之城》,再加上前段时间毛不易方在明日之子上未获授权演唱自己的原创歌曲的事件,李志向明日之子索赔300万,并称100万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权费用,100万是年初毛不易老师的演出侵权费,100万给其他被侵权的音乐人。
7月6日,李志在社交平台上放出与某音乐选秀节目关于侵权一事的录音视频。录音中,李志经纪人在某音乐选秀节目版权负责人口中得知,巡演主办方为:哇唧唧哇,但目前与李志经纪人沟通版权事宜的却是合作方艺尚春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志方称,至今未见哇唧唧哇相关工作人员出面处理此事,并且其合作方艺尚春发布的道歉公告未提起侵权人的名字也未说明侵权歌曲的名字根本毫无诚意。
另外,在李志爆出的音频中显示,明日之子的17年的巡演侵权的不仅李志一人,但除李志以外其余所有音乐人的授权协议都已拿到。
演唱会歌手演唱他人作品为啥会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而一首歌的作者包括曲作者和词作者,其著作权人就属于曲作和词作共同享有,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中,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其中对于前四项权利属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不可转让,对于第五项及其之后均属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许可或者部分、全部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获取报酬。因此,作为商演活动,除非为自己旗下歌手的原创作品,否则主办方以及歌唱者对他人作品是没有相关表演权的,如果演唱会要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则必须提前经过原创作者的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授权,否则就是侵权。
著作权人演权权利内容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主播用直播软件直播演唱会现场也是侵权
从演唱会表演者的角度,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 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因此,主播现场直播演唱会应当取得表演者及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授权,否则便是侵权。
翻唱作品的版权问题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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