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查看征收范围是否合理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在遭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偿时,应当首先查看征收方提出的征收补偿是否符合上述范围规定。例如,对于经营性住房,如果因为征收而停业,是应当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的。如果征收方提出的征收补偿未能包括,则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此外,2011年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是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因此,如果遭遇集体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是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的。被征收人可以参照上述法律法规查看征收方给予的补偿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