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厚实与新化县福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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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执异2号2017年04月10日案由劳动争议审理程序执行审判人员杨剑新 刘胜和 吴燕燕当事人信息申请执行人康厚实,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新化县田坪镇云霄桥村第五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曾逊、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化县福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剑飞,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曾剑飞,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新化县维山乡维山村第二十五村民小组。
案件概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厚实与被执行人新化县福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化县福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曾剑飞系该独资企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追加第三人曾剑飞为本案被执行人,曾剑飞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康厚实清偿债务40000元
审判人员审判长杨剑新
审判员刘胜和
审判员吴燕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