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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第三者”90余万元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外情之中常常伴随着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彼此之间的赠予行为,有时是为了保持婚外情关系,有时是为了结束婚外情关系。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原配妻子状告丈夫的情人要求返还赠予钱物的诉讼。经审理查明,缪某在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交往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交往中,缪某多次转账给张某钱款,期间张某曾多次怀孕、堕胎。

海门法院经审理,以缪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张某,事后也未取得周某的追认,侵害了周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为由,认定赠予行为无效。因周某与缪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般非因离婚不能分割,判令张某将从缪某处获赠的全部款项91.3万元返还给周某。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因其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共有期间没有重大理由也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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